宣誓完毕后,秦知语开口了。
“李国强,一九九四年八月五号,聂远被你们刑警队抓获归案。对吧?”
“对。”
“从八月五号到八月十号,整整五天。”秦知语伸出一只手,五根指头张开。
“案卷里没有任何一份讯问笔录,没有提审记录,没有律师会见记录,什么都没有。”
她把手收回去,攥成拳搁在桌面上。
“一个涉嫌强奸杀人的犯罪嫌疑人,被关在你们刑警队的审讯室里五天五夜,你告诉我——这五天,你们在干什么?”
李国强的眼神闪了一下。
很快,就一瞬。
“那五天全队都在外围走访摸排,跑了周边三个村子,挨家挨户问情况。人手紧张,没有时间对嫌疑人进行正规的口供录入。”
他的语气很平,语速不快不慢,跟背课文差不多。
秦知语盯着他:“五天不做笔录?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,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,应当立即进行讯问。立即——你知道这两个字怎么写吗?”
李国强嘴唇动了动,没出声。
辩方席位上,高律师举起了右手。
“审判长,辩方申请就公诉人质询的这一焦点发表意见。”
审判长看了他一眼:“请讲。”
高律师站起来,双手撑在桌沿。
“审判长、合议庭,辩方完全理解公诉人对程序瑕疵的关注。但辩方必须指出——程序上的瑕疵与迟延,在法律性质上不等同于故意隐瞒或恶意伪造。”
他翻开面前早就准备好的那份三指厚的辩护材料,抽出一页。
“一九九四年的基层刑警队,全队编制不超过十二人,辖区面积覆盖三个乡镇。在严打期间同时承办多起案件的高压环境下,讯问笔录的制作确实存在滞后的客观可能。”
他抬起头,目光扫过合议庭三名法官。
“程序正义固然重要,但实体正义同样不能被程序瑕疵所吞噬。恳请合议庭审慎区分——办案条件不足导致的工作延误,与蓄意枉法裁判之间的本质区别。
以一份迟到的笔录,去推翻一个经过法定程序生效的死刑判决,于法无据,于理不通。”
高律师说完,把那页材料放回去,从容落座。
他的表情很稳。二十多年的出庭经验,让他清楚怎么在规则的缝隙里打太极。
程序瑕疵不等于实体错误——这句话翻来覆去说了三遍,每一遍换个包装。
旁听席上,周正国的食指终于从裤线上松开了。
他微微调整了一下坐姿,后背靠上椅背。
评论区已经吵翻了天——
“又来了又来了,上次那个牛车比喻,这次换成编制不足了!”
“这律师脸皮真厚,五天不做笔录都能给他洗成'工作延误'?”
“我就想问一句,嫌疑人关五天不审,那这五天人关在哪儿?吃了什么?睡没睡?”